二、《信阳学院学生会章程》
信阳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阳学院学生会前身为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学生会,成立于2003年,是在信阳学院理事会、校行政的关心支持下,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由信阳学院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积极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领同学们勤奋学习、刻苦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学校领导与广大同学之间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友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六)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七)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八)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信阳学院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校规校纪,尊师爱生,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声誉;
(四)支持和配合学生会开展活动;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本会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信阳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河南省学生联合会和校党委批准。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信阳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重大事项;
(三)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征集、汇总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提案;
(六)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信阳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也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校学生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合议制。
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现任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组成。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院学生会执行主席作为学生委员会的当然代表,如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院学生会执行主席递补。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须经校党委批准。
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批学生会各部门工作人员;
(五)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备学代会或者临时决定召开学代会;
(七)审议各部门工作汇报,考核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八)监察学生会大型活动、财务状况等事务;
(九)其他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交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3-5人组成,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任免校学生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校团委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四)代表信阳学院学生会进行对外活动。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为本会基层组织,接受本会管理,并在各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应根据本会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决议,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高质量完成校学生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2-3人组成,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院学生会参照校学生会设置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班委会接受各学院学生会管理,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等。实施“班团一体化”,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班委会、团支部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团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学习成绩在班级前30%,无学业不及格情况,在广大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自愿为广大同学服务。
学生会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学生会工作人员,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理念,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全面提高自身素养;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工作人员,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由学生会主席团签署意见,经校团委或团总支批准后可免除其职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赞助、资助、募捐等合法合理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受本会全体成员监督,经费管理人员需及时把经费使用情况向校团委或所在学院团总支汇报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信阳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